农村宅基地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在家庭成员去世后,如何析产继承,法院会怎么判?
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FC425总第769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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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在家庭成员去世后,如何析产继承,法院会怎么判?
——马某1与马某2、赵某继承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继承 遗嘱继承 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款 拆迁利益分割【要点提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被告1:赵某被告2:马某2【案情简介】
马某1与马某2系姐弟关系,赵某系马某1和马某2的母亲,马某系马某1和马某2的父亲。2017年3月,马某去世,留有宅基地一处,并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马某。1980年马某与赵某建正房4间,1988年二人又建正房1间半,2000年马某和赵某翻建南房和西厢房【注:诉讼中马某1主张其本人和丈夫周某帮忙建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2008年该宅基地房屋拆迁,马某先后与当地政府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协议》。在《回迁安置协议》中,马某选择安置房3套(分别简称为301房、403房、404房)并同意用拆迁补偿款等款项代为缴纳购房款,支付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为147626元,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403房由赵某居住,404房由马某2夫妇居住,301房对外出租。2008年10月31日马某自书遗嘱一份,载明“遗嘱,因为我的年数已高,所以在我的有生之年把我的财产做以下安排,我将我名下(包括本人的)所有财产在我去世后由马某2所继承(本人生前马某2必须做到赡养照顾养老送终的义务)…”。马某1不认可遗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拆迁利益(房产和拆迁补偿款),继承其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判决】
一、403房、404房归赵某、马某2居住使用;二、301房因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309000元、剩余拆迁款147626元归赵某、马某2所有;三、驳回马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获得的拆迁利益,在家庭成员去世后,如何析产继承,法院会怎么判?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马某2提交的马某2008年10月31日的遗嘱内容系对个人财产的处理。马某1主张马某书写该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提交了2011年马某的北京市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材料、残疾人证和2014年某区精神病医院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对此,法院认为,马某1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分别比马某书写遗嘱时间晚将近3年、6年,且仅能说明在两份证据形成时马某患有精神残疾,不能说明马某书写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须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故马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在书写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综合案涉证据,认为马某2提交的马某2008年10月31日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准确,在没有证据否认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应认定遗嘱真实有效。经法院查明,宅基地上房屋为马某和赵某共同建设,应是马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因住宅拆迁(非按户口拆迁)分得拆迁款为区位补偿价381737元、重置价格251593元、搬家补助费2651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元、房屋周转补助费10800元,以上共计648781元。马某选择安置房屋三套,马某用拆迁款支付三套房屋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为147626元。安置房301号房屋租金共计309000元。故,法院认定案涉宅院因拆迁获得的拆迁利益为:1.安置房三套;2.剩余拆迁款147626元;3.301房因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309000元。上述拆迁利益中,安置房三套、剩余拆迁款和租金收益应视为马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因马某2017年3月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继承,故应对马某、赵某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一半后,由马某2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属于马某的份额。鉴于赵某和马某2均不要求对上述财产在二人之间进行分配,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例评析: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而引发继承纠纷诉讼案件比较常见,这类案件往往在家庭亲人之间产生,矛盾较为突出。本案中,马某系马某1、马某2的父亲,在马某去世后,马某的妻子赵某及马某1与马某2都是马某的合法继承人。但马某去世之前立有遗嘱,遗嘱约定“我将我名下(包括本人的)所有财产在我去世后由马某2所继承(本人生前马某2必须做到赡养照顾养老送终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本案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约定的方式安排遗产分配。马某1不认可遗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在书写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须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故,法院在没有证据否认遗嘱真实性的前提下,认定真实有效是合法合理的。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遗产及其范围认定,继承遗产的前提是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范围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也非遗产的范围;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这些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具体到本案,马某去世后属于马某的财产才可以作为遗产被马某2按马某的遗嘱继承。案涉宅基地房屋在拆迁之前是属于马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拆迁之后产生的利益也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此马某只能就属于其个人的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被子女继承,也即马某2只能继承属于马某的那部分财产。所以,此类案件往往都是先析分出哪些是属于遗产的部分(所谓的析产),再确定是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本案法院裁判即是遵照上述原则和程序,无疑是正确的,只是在案涉宅院房屋拆迁利益的家庭成员析产方面论述略显单薄、说理不足。有关该方面的问题,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此前已原创有并梳理出多篇案例、文章论及,部分整理附后(延伸阅读)。【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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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题: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方法原文要旨: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保障农民住房待遇的特殊制度。审理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要注重保护宅基地房屋内实际居住人的利益。该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是析产,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从总的拆迁利益中划分出来;二是继承,根据继承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4.标题: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一)、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二)、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三)原文要旨:涉拆迁问题的析产、继承案件与我国宅基地制度密切相关,所涉问题呈现出政策性强、区域差别大的特点,适用法律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以及国家土地制度、拆迁政策等的协调统一,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多发领域。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将析产、继承案件中常见的涉拆迁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对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被拆迁安置房安置利益主体的确定、拆迁利益的分割、析产后给付义务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归纳说明。
5.标题:公证遗嘱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的归属,不能直接用于不动产继承登记原文要旨: 公证遗嘱只能对经公证的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是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法律文书,并且公证遗嘱不能达到确定遗嘱有效性的目的,即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的归属。公证遗嘱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经公证的材料”。
6.标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查取、房产继承的正确步骤!|官方权威版原文要旨:《通知》发布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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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题: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所获安置房或补偿款该如何继承?
原文要旨: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9.标题:宅基地补偿款及优惠购房面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公民死亡后房屋被拆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原文要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户为单位,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继承。因此,公民死亡后,房屋被拆迁的,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宅基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
10.标题:祖业产被子女翻建、拆除,拆迁腾退补偿款是否以及哪些属于遗产?该怎样析产、继承?原文要旨: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无法通过继承直接取得,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得遗产份额的方式取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进而取得此部分房、地相对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重置成新价,而腾退补助费,针对的是在世的实际腾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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